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2月11日至93年9月19日犯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32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662號、93年度偵緝字第874號、併案審理:同署94年度偵字第909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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