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8月初起,至93年4月13日止,犯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67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604、1905、190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第346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