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字第1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育霖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育霖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 葉俊成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為誠屬不該。併兼衡本案各行為所生危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為據,係被告本案持有為警查獲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陳明確,故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案物鑑定報告鑑定結果卷頁出處白色結塊粉末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111年5月26日鑑定分析報告經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袋毛重0.50公克,驗前淨重0.315公克,取樣0.010公克,驗餘淨重0.305公克)。偵字第2903號卷第147頁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2124號被告余育霖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街000巷0弄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育霖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16日上午2時38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信義路某巷內,以新臺幣2,5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安 」之男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5公克)後並未施用而持有之。旋於同日上午2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同意搜索後扣得其所交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毛重0.5公克,鑑驗使用0.01公克)而查獲。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育霖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照片在卷及上開毒品扣案可資佐證,且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認具有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至扣案毒品,併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檢察官邱文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鄭亘琹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