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79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龍巖敦北大樓管理負責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以「龍巖敦北大樓管理負責人」為被告,惟並未載明該「龍巖敦北大樓管理負責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