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退稅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057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稅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4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74,22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原告僅繳納7,490元,尚欠7,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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