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8號原告 盧子涵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複代理人 黃靖琪 被告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珍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8號原告 盧子涵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複代理人 黃靖琪 被告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