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20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宇盈 選任辯護人 王士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訴字第749號案件審理中,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林宇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100年5月25日起依法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母親有病在身,需要照料,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蕭文學法官鮑慧忠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