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879號抗告人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潘秀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嗣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本院駁回其第二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