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玉琴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玉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玉琴因公共危險案件,前於民國105年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9月19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茲受刑人經106年10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804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受刑人尚在所餘刑期中。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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