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54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簡曜宗
被   告  徐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5
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12,439元,以及從民國108年12月22日
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751元,其餘
新臺幣249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已經受到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也
沒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規定的情形,因此本院依照
原告的聲請,由他一造辯論而下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的主張和聲明:
㈠被告在民國108年7月27日上午10點37分左右,在嘉義縣民
雄鄉台一線全聯停車場倒車不慎,撞損原告承保AFV─1238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件車輛),本件車輛經送修車廠修復
,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6,572元。原告已經依照保
險契約約定給付上開修理費用,自得代位向被告請求賠償損
害。
㈡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572元以及從起訴狀繕本送達的次
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主張如上開一、㈠所示的事實,已經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聯單、現場圖、提出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民雄廠估價單
、理賠計算書、維修照片及統一發票等為證據(本院卷第11
至31頁),本院並審查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檢送本件交通
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調查紀錄表及現場照片等文件(
本院卷第43至56頁),核與原告主張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情形
相符;而且,被告也沒有到場或提出書狀對原告的主張為爭
執。因此,原告的上開主張,應該可以採信。
㈡原告可以請求賠償金額為12,439元:
1.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其中零件費用應該予以折舊,金額計
算如下:
⑴依照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非運輸業用客車】的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
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的餘額,按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
折舊率為5分之1;另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
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時,以1年為計算
單位,使用期間未滿1年的,以實際使用的月數相當於全年
的比例計算,不滿1個月的,以1個月計算。
⑵本件車輛的出廠時間是102年9月(本院卷第29頁),在本
件車禍發生時,已經使用5年11月。因此,本件車輛在事故
發生時已經超過耐用年限,零件更換部分應該用零件的殘價
計算損害額。本院參酌所得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
條的規定,用平均法計算本件零件折舊,並且依照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所規定的計算公式計算殘價(殘價=
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1)。
經查,本件修復費用其中零件費用為4,960元(本院卷第21
頁),在使用5年後的殘價應為827元【計算式:4,960元
÷(5+1)≒82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2.以上,零件殘價827元,加計烤漆等費用11,612元【計算式
:16,572元-4,960元=11,612元】,原告可以請求賠償的
修復必要費用為12,439元【計算式:827元+11,612元=
12,439元】。
㈢從而,原告依據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2,439元,以及從108年12月22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
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部分,有理由,應該准許;超過前
述應該准許範圍的請求,欠缺依據,應該駁回。
四、本件是民事小額訴訟事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
定,應該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應該由兩造按
照各自勝敗的比例分擔。經查本件訴訟費用是原告繳納的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以證明。
因此本院一併確定被告應該負擔的費用額為751元【計算式
:12,439元÷16,572元×1,000元≒750.60元】,其餘的
249元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江靜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