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07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沐錦堂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供參。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若限期命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逾期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