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93號附民原告 翁宇侑 附民被告 林柏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吳彥慧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