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33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 律師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肆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轉讓第一、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裁定執行羈押,且嗣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列之羈押原因,但如命具保亦足可確保審判或執行之進行,爰准予被告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