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4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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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140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德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564號、第11049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徐德益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沒收及沒收銷燬」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沒收及沒收銷燬」欄所示之刑、沒收及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4-甲基甲基卡西酮」應更正為「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第7行「車牌號碼-0000號」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附件一起訴書附表編號1毒品種類欄應增加「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附件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民國112年1月10日凌晨
0時40分」應更正為「112年2月15日凌晨1時許」、第7至8行「經其同意搜索後,警方自車輛起出前揭毒品,始悉上情」應更正為「經其同意搜索後,隨即向搜索員警坦承持有附表二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自首而接受裁判」;附件二起訴書附表編號4毒品種類欄應增加「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附件一、二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刑事警察大隊」均應更正為「保安警察大隊」;證據部分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見偵5564號卷第47頁、偵11049號卷第4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見偵11049號卷第97頁)、「被告徐德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一、二)。
二、論罪科刑:㈠按大麻、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
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第二、三級毒品。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犯行,因持有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果汁包14包及愷他命2包,即為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該物品純質淨重合計已達30.5767公克;就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犯行,因持有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果汁包42包及愷他命1
1包,亦即為附表二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該物品純質淨重合計已達22.5849公克,分別詳如附表二鑑定結果欄所載,是上開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分別持有第三級毒品成分重量合計純質淨重自可認定已達5公克以上。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就附表一編號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㈢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數種第三級毒品,均僅侵害一法益而各屬單純一罪。
㈣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
級毒品大麻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自屬以一行為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㈤又按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以犯人在其犯罪未發覺前,向該
管公務員自承犯罪,而受裁判為要件。經查,就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犯行,被告於警詢時稱:警方巡邏時看到我駕駛之汽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就上前盤查我,並詢問我車上是否有攜帶違禁品,經過我同意後員警就搜索我的車輛,在後車廂內發現1瓶一氧化氮笑氣鋼瓶,員警又詢問我車上是否有其他違禁物品,我就主動向員警坦承車內中央扶手下面有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毒品等語(見偵5564號卷第13頁)。依上開說明,一氧化二氮麻醉氣體即俗稱「笑氣」,員警發現被告所駕駛之車輛上有笑氣鋼瓶後,此時被告始坦承車上有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毒品,惟員警就此部分犯行已有合理懷疑,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記錄表亦記載「因臨檢、路檢、訪查、他案盤查、搜索、拘提、逮捕、通知到案等措施,查獲嫌疑人持有疑似毒品或施用毒品工具」(見偵5564號卷第59頁),故就此部分尚不得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就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犯行,經被告於警詢時稱:警方巡邏時看到我駕駛汽車未繫安全帶就上前盤查我,並詢問我車上是否有攜帶違禁品,我回答沒有後,員警經過我同意後就搜索我的車輛,在員警搜索過程中,我就主動向員警坦承車內中央扶手下面有附表二編號五至八所示之毒品等語(見偵11049號卷第15頁),係被告就此部分犯行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即主動向員警自首上情,並接受裁判,有被告警詢之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是被告就此部分犯行該當於自首要件,本院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明知大麻、4-
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三級毒品,猶漠視法令禁制而非法持有,且本案被告擅自分別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分別逾30公克(附表一編號一之部分)及22公克(附表一編號二之部分),所為非但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犯罪情節非輕,亦應於嚴加非難,兼衡被告坦承本案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參酌其於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本案毒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被告就附表一
編號二所示犯行所持有之毒品,而為警所查獲,與本案所涉犯行有關,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附表一編號一「宣告刑、沒收及沒收銷燬」欄所示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
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有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經送驗抽檢後,確實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成分,有附表二鑑定結果欄所示可佐,係被告分別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所持有之毒品,核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附表一編號一、二「宣告刑、沒收及沒收銷燬」欄所示之罪名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又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㈢以上宣告多數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
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俊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沒收及沒收銷燬一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徐德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二附件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徐德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物沒收銷燬。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鑑定結果一毒品果汁包13包1.檢體外觀:亮面玫瑰金色包裝袋內含月光黃色粉末13包。2.毛重:47.9899公克(含13個包裝袋及13張標籤重)。3.淨重:32.3725公克。4.取樣量:0.4165公克。5.驗餘量:31.9560公克。6.鑑驗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9.15%,純質淨重:2.9621公克。7.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見偵5564號卷第97頁至第98頁)。二毒品果汁包1包1.檢體外觀:仿加多寶涼茶包裝袋內含月光黃色粉末1包。2.毛重:3.5545公克(含1個包裝袋重)。3.淨重:2.3103公克。4.取樣量:0.6785公克。5.驗餘量:1.6318公克。6.鑑驗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3.96%,純質淨重:0.0915公克;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0.047%,純質淨重:0.0011公克。7.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見偵5564號卷第97頁至第98頁)。三愷他命1包1.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2.毛重:4.4092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3.淨重:4.2109公克。4.取樣量:0.0419公克。5.驗餘量:4.1690公克。6.鑑驗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79.7%,純質淨重:3.3561公克。7.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見偵5564號卷第97頁至第98頁)。四愷他命1包1.檢體外觀:米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2.毛重:32.9292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3.淨重:31.8391公克。4.取樣量:0.0394公克。5.驗餘量:31.7997公克。6.鑑驗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75.9%,純質淨重:24.1659公克。7.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見偵5564號卷第97頁至第98頁)。五毒品果汁包40包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毛重105.39公克【包裝總重約39.04公克】,驗前總淨重66.35公克,取0.93公克鑑定用罄,純度6%,推估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98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4月27日刑鑑字第1120054780號鑑定書(見偵11049號卷第101至102頁)。六愷他命11包1.檢體外觀:白色晶體11包。2.毛重:26.2447公克(含11個塑膠袋重)。3.淨重:24.5408公克。4.取樣量:0.0911公克。5.驗餘量:24.4497公克。6.結果判定: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74.5%,純質淨重:18.2829公克。7.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見偵11049號卷第111至112頁)。七毒品果汁包2包1.檢體外觀:黑色包裝袋內含淡黃色粉末2包。2.毛重:6.2680公克(含2個包裝袋及2張標籤重)。3.淨重:3.5657公克。4.取樣量:0.4195公克。5.驗餘量:3.1462公克。6.鑑驗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9.03%,純質淨重:0.3220公克。7.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見偵11049號卷第111至112頁)。八大麻2包1.檢體外觀:大麻2包。2.毛重:2.4221公克(含4個塑膠袋重)。3.淨重:1.5579公克。4.取樣量:0.0545公克。5.驗餘量:1.5034公克。6.結果判定:大麻。7.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偵11049號卷第109頁)。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564號被告徐德益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德益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7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凱悅KTV」,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阿威 」以新臺幣7萬元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摻有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果汁包而持有之。嗣徐德益於112年1月10日凌晨0時40分,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開啟車燈而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後,警方自車輛起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德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附卷可稽及上開扣案物足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連同無法澈底析離之包裝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而滅失,自無庸予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檢察官王俊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瓊之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毒品種類淨重純質淨重⒈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果汁包34.6828公克2.9632公克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6.05公克27.522公克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049號被告徐德益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德益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等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凱悅KTV」,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小威 」以新臺幣5萬5,000元購買附表所示之毒品而持有之。嗣徐德益於112年1月10日凌晨0時40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繫安全帶而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後,警方自車輛起出前揭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德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4月27日刑鑑字第1120054780號鑑定書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附卷可稽及上開扣案物足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又被告以一持有之行為,同時涉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連同無法澈底析離之包裝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而滅失,自無庸予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檢察官王俊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瓊之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毒品種類淨重純質淨重⒈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1.5579公克N/A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包24.5408公克18.2829公克⒊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果汁包2包(黑色包裝袋)3.5657公克0.3220公克⒋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果汁包40包(彩色包裝)66.35公克3.9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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