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家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家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七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林紀元~B3法官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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