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994號
原   告 台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宥臻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安安 律師
被   告  簡陳羽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法定代理人吳宥
臻本人應親自到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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