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欽元 等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按被繼承人因遺贈或
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
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
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一
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留分部分
即失其效力。且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
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特定標的物,故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
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其因而回復之特留
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56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蕭欽元(以下簡稱相對人)積欠
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索迄今仍未清償,且相對人對被繼承人
之遺產繼承上有特留分應得之數不足之情形,爰聲明代位相
對人行使扣減權,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非屬單一,有依職權函調之登記
申請書可參,按首揭意旨,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
扣減權,因扣減之效果而得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
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故聲請人僅代位相對人
就特定遺產主張權利,自屬有誤而顯無理由。是本件有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
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
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本件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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