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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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49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趙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月1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
1.額度新臺幣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22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34454元整,自民國106年0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2.額度新臺幣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8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48800元整,自民國106年0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83254
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明細、申請書、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淑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84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134454││7月11日起││2│││元│││││├──┼───┼─────┼──────┼──────┼───────┤│002│新臺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8│││148800││7月11日起││8│││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134454││7月17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148800││7月11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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