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立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張柑 等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一、查該判決命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黃張柑新台幣(下同)457,128元、 黃蕭淑琴 450,180元,及10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而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核該等金額為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如數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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