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59號上訴人 雲昌安 訴訟代理人 謝咅 均被上訴人 吳宛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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