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088號聲請人 洪喬廸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洪媽恩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於提出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或經次順位繼承人親自簽章之拋棄繼承通知書),如無法通知或無次順位繼承人者,亦請具狀說明。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