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金上訴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452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政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