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766號上訴人 林豐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欽陵 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本院民國(下同)109年4月30日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所為新台幣(下同)2億2652萬8554元之請求;上訴人於109年5月28日具狀就敗訴部分上訴,故訴訟標的價額為2億2652萬85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79萬9421元,並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參照)。但是,上訴人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相關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另應注意同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
二、上訴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林玉蕙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鄧瑄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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