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570號
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