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3所示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悉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殺人未遂│妨害自由│恐嚇│├────────┼────────┼────────┼────────┤│宣│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告│││││刑││││├────────┼────────┼────────┼────────┤│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刑法第302條│刑法第305條││法條│項、第1項│││├────┬───┼────────┼────────┼────────┤│犯│年│88│88│88││罪├───┼────────┼────────┼────────┤│日│月│6│3│3││期├───┼────────┼────────┼────────┤││日│30│15│15│├────┼───┼────────┼────────┼────────┤│偵及│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年│86│88│88││案├───┼────────┼────────┼────────┤│年│字│偵│少年偵│少年偵││├───┼────────┼────────┼────────┤│度號│號│2098│149│149│├────┼───┼────────┼────────┼────────┤│最│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年│87│90│90││實│├─┼────────┼────────┼────────┤│審││字│訴│少連訴緝│少連訴緝│││├─┼────────┼────────┼────────┤││號│號│96│1│1││├─┼─┼────────┼────────┼────────┤││判│年│87│90│90│││決├─┼────────┼────────┼────────┤││日│月│7│12│12│││期├─┼────────┼────────┼────────┤│││日│15│31│31│├────┼─┴─┼────────┼────────┼────────┤│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同上│同上││││分院││││├─┬─┼────────┼────────┼────────┤││案│年│87│同上│同上│││├─┼────────┼────────┼────────┤│定││字│上訴│││││├─┼────────┼────────┼────────┤││號│號│2552││││├─┼─┼────────┼────────┼────────┤│判│確│年│88│91│91│││定├─┼────────┼────────┼────────┤││日│月│11│2│2│││期├─┼────────┼────────┼────────┤│決││日│15│16│16│├────┴─┴─┼────────┼────────┼────────┤│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條件,不│第3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減刑│││├────────┼────────┼────────┼────────┤│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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