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24號再審原告 林阿絨 再審被告 林世傑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2萬8304元,應徵裁判費1萬67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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