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式金選任辯護人徐維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式金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式金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發佈通緝後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第15條第1款,及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4條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5月25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其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本院訊問後雖諭知被告得以具保方式停止羈押,惟被告覓保無著,無從以具保替代羈押,則原裁定羈押之逃亡事實仍然存在,故有對被告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欣苑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