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十六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徐歷鈿 被告星品電子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設新竹縣竹北市○○街○○○巷○○號法定代理人 紀平東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爰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