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3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盈霖 上列被告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事實欄一、理由欄三、㈠關於「108年9月間辦理離婚登記,行為時2人仍為夫妻關係)之記載,應更為「97年8月20日離婚)」。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茲查,告訴人與被告是於97年8月20日離婚,有戶籍謄本可按,本判決事實欄一、理由欄三、㈠關於「108年9月間辦理離婚登記,行為時2人仍為夫妻關係」之記載,係屬誤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建元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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