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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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再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32號再審原告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再審被告欣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榮 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 律師
黃偉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三項「再審及前訴訟程序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及上開廢棄部分前訴訟程序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再審原告聲請更正,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
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