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18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蘇秀娟 債務人 魏甫峻 即 魏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捌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魏甫峻即魏志忠於民國95年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00,000元整,並訂「借款約定書」乙紙。
(三)詎料債務人魏甫峻即魏志忠自95年9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經臺南地方法院96年執當字第13572號強制執行債務人魏甫峻即魏志忠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在案,並於96年9月6日分配案款完畢,現尚有不足額債權本金2,248,802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