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乃文
(另案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執行假釋保護管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565號),裁定如下:
主文鄭乃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鄭乃文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同年月11日以103年聲字第73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另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定應執行刑7年10月。已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24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上述聲請事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公訴蒞庭簡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34號裁定可憑。因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