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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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9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治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建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