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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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齡琇原名葉玫麟、葉貞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齡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齡琇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818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10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葉齡琇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818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10月5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5年2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2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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