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立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俊 如訴訟代理人 簡文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六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立群有限公司劉俊│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壹萬肆仟肆佰柒拾│TB一五00六0││││如│行││ 陸元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