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27號原告 潘加勝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複代理人 徐秉義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伍萬叁仟伍佰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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