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展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展榮因過失致死等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劉展榮因過失致死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