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60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克彤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克彤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一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克彤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5月18日執行羈押,至
101年8月1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莊松泉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