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78號聲請人霈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秋莉┌───────────────────────────────────────────────────┐│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6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建成機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8,082元│AD0000000│97年6月9日││││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