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26號上訴人如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被上訴人三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勝雄 被上訴人 伯利恆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95,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64,520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家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