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四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3、4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