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129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 喬家 大院」光碟壹套共叁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喬家大院」DVD光碟片1套
3片係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弘恩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竟基於意圖散布之犯意,於民國(下同)97年2月26日11時23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住處,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gyhu61」(聲請書誤載為「gyhu62」)帳號張貼販售盜版之「喬家大院」DVD光碟片1套共3片,以底價新臺幣(下同)330元之售價,向不特定人散布販賣之訊息。嗣經弘恩公司人員上網發現上揭拍賣盜版DVD光碟片,於97年3月1日,向甲○○以365元購得上揭盜版DVD光碟片,報警處理,並扣得盜版「喬家大院」DVD光碟片1套3片。而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0月29日以97年度偵字第12997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獲扣案之上揭盜版「喬家大院」DVD光碟片1套3片,確為盜版品,此有告訴人所附正版對照樣本在卷可資參照,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行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7年度偵字第129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8頁)。而扣案之前述盜版光碟片1套共3片,係屬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