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彩鳳 視同上訴人 陳月霞 被上訴人即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馬郁筑
劉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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