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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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交簡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33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晏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94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一○四年度交訴字第九四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其中關於過失傷害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劉晏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本案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二人撤回告訴而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仍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關於過失傷害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楊鑫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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