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侵聲再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侵聲再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聲再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鍾樹欽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確定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403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5348號、第27252號、第272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鍾樹欽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其聲請不合法,本院自亦毋庸審究其聲請再審有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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