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8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壹包(含袋重零點參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41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金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巫偉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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