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52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明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明崇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10日上午6時許,在其雲林縣○○鄉○○村○○街○○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注射身體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6年
5月11日上午7時40分許,在雲林縣○○鄉○○村○000號公路頂湖路段為警盤查,同日經其同意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之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於106年7月10日起訴,並於106年8月3日繫屬本院,惟查被告業於起訴前之106年5月16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檢察官就本案提起公訴繫屬本院之前,被告即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就本案對被告提起公訴自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陳育良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