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 金重 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啓發選任辯護人鍾佩潔律師
沈曉玫律師 鍾永盛 律師被告 林永棋 選任辯護人 劉博中 律師
謝岳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之附表B、附表C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所引之附表B、附表C。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之附表,其中附表B、附表C列印闕漏,顯係本裁定所引附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法官賴昱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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