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晉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玉珍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44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