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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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原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51號聲請人KENNILEEDAWLEYSR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 律師上列被告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度聲他字第307號案件中以民國102年6月3日北檢治金102聲他307字第34532號函所為之駁回解除限制出境處分,聲請撤銷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KENNILEEDAWLEYSR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諭知交保新臺幣5萬元並限制出境,惟查其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102年6月7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月20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他股以102年侵訴字第59號審理中,且檢察官於102年6月20日北檢治金102偵9977字第5450號移送函中已表示由承審法官自行斟酌有無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否則檢察官之限制出境自102年7月18日起自然撤管,是聲請人既已經被起訴,則其應否繼續限制出境,僅本院
102年侵訴字第59號之承審法官始有權審酌,且檢察官已表示其所為之限制出境自102年7月18日起自然撤管,是聲請人聲請撤銷檢察官上開處分,核無必要,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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